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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四川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聚集高端创新人才,打造创新人才聚集高地,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一)以德为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品德特别是职业道德放在技术技能人才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品质,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二)科学评价。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科学设立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三)鼓励互通。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促进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融互通,拓宽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四)以用为本。围绕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立足工作岗位实际,强化用人单位评价主体地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三、主要内容(一)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制度1.扩大贯通领域,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2.优化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基本条件见附件1)。3.建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见附件1)。(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3.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三)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制度1.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基本条件见附件2)。2.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正高级职称不受年限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四、进度安排第一阶段:调研论证,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3月-10月)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梳理总结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经验做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结合我省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基本标准条件。第二阶段:优化标准,组织首次评价(2021年11月-2022年3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主管部门,修订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细化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业绩能力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考评细则。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评价渠道,引导和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确保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落实。重新制定标准条件确有困难的,可参照本方案基本条件开展评价工作,并根据贯通情况逐步完善标准条件。第三阶段:总结完善,形成长效机制(2022年4月-)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首次评价完成后,各级各地全面总结贯通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完善贯通措施,形成常态化评价机制。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聚焦关键问题,畅通两类人才评价渠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完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做好业绩鉴定、申报推荐等工作,确保贯通工作顺利实施。(二)创新评价机制。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三)注重评用结合。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附件:1.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基本条件(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基本条件.pdf) 2.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基本条件(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基本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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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四川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职在岗的教师,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对应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3.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4.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5.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第六条 企业实践及继续教育要求1.任现职期间,专业课教师按国家要求赴企业实践,达到“双师型”教师要求;其他教师应赴企业、行业考察、调研,增强实践能力。2.任现职期间,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要求。第七条 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至少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第八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高校自主确定。第三章 助 教第九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第十条 专业能力条件与业绩成果条件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2.承担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或辅助教学工作,基本达到教学要求。3.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贡献。第四章 讲 师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条件1.掌握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2.任现职以来,独立承担1门课程讲授工作,教学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3.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4.专业课教师需具有“双师型”教师国家标准中初级“双师型”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1.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2.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3.参与重点(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在线开放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4.参与获得科技奖、哲社奖等奖项。5.获得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技术技能竞赛等奖项。 6.指导学生比赛获得校级以上竞赛奖项。7.参与编写职业学校教材、规划教材,并公开出版,或获得教材建设等奖项。8.参与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参与校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等。9.参与校级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10.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等项目,做出较大业绩。11.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等编写。12.获得国家专利授权。13.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或在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14.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第五章 副教授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2.承担过公共基础课或专业(技能)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水平高。3.具有本专业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4.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有效作用。5.专业课教师需具有“双师型”教师国家标准中中级“双师型”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1.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2.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技术革新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3.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4.参与获得科技奖、哲社奖等奖项。5.主持或参与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奖。6.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技术技能竞赛等奖项。7.指导学生比赛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项。8.主要参与编写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并公开出版,或主要参与获得教材建设等奖项。9.主持校级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专业建设等各类教学建设项目。10.主持校级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市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1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主要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工作等项目,做出突出业绩,成效明显。12.获得国家专利授权。13.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有影响的教研或学术论文,或在市(厅)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14.主要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等编写。15.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第六章 教 授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条件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2.承担过公共基础课或专业(技能)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水平高。3.具有本专业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4.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5.专业课教师需具有“双师型”教师国家标准中高级“双师型”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1.带领团队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2.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创新性技术被采纳,并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报告,被采纳。3.带领团队开展省(部)级以上重点(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4.主要参与获得科技奖、哲社奖等奖项。5.主持或主要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6.获得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技术技能竞赛等奖项。7.指导学生比赛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项。8.担任主编、副主编编写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并公开出版且使用效果良好,或主要参与获得教材建设等奖项。9.主持或主要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等各类教学建设项目。10.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省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11.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主要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等项目,作出巨大贡献,成效显著。12.主持起草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等编写,对标准、项目贡献突出。1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4.公开发表有重要影响的教研或学术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15.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第七章 答 辩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1.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2.破格申报的;3.申报教授的;4.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条件,但不得低于本条件;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等,可结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单列标准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不受职务资格、任职年限、学历学位、进修经历等要求限制的职称晋升绿色通道条件。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各项成果均应为任现职以来新增的成果,未评聘过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以近5年成果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未作特别说明的,均要求排序第一,公开发表的论文需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申报人所在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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