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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上传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来源: 人力资源部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试行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时间的完整性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工作时间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迟到、早退、旷工,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条  后勤处、保卫处、公寓中心、膳食中心等部门可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工作时间管理办法,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除外)。

第四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是学校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解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直接与工资、奖金挂钩。

第五条  考勤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二章  工作时间规定

第六条  学校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第七条  学校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安排法定休假。

第三章  考勤范围

第九条  所有教职工一律纳入考勤管理范围。

第十条  专任教师的考勤时间为教务处安排的教学时间(包括讲课、指导实习、设计、科研、论文等)以及学校和其他单位安排的学习等各项集体活动时间。专任教师必须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授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并按时出席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活动。兼有行政管理岗位的教师们按正常作息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一把手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考勤制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属下违纪如实考勤上报,若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发现即按照“玩忽职守,未履行管理职责”扣发工资100元/次。

第四章  假期种类及规定

第十二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伤不能正常上班的,凭县级(或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材料在钉钉系统申请病假: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因公或探亲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和检查费等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在人力资源部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学校有权让教职工到指定的医院验证病情或伤情,如教职工拒绝,则以学校判断为准。如指定医院出具的意见与教职工持有的证明不一致,将以指定医院的意见为准。

(四)对于伪造相关诊断证明、隐瞒事实或通过任何不正当方式请病假的,一经查实将视同旷工并追究责任。

(五)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的,停发工资。

(六)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一切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个人事宜占用工作时间的,需请事假。事假一次不超过 3 天,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超过规定的天数请事假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并经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否则一概视为旷工;事假一次超过10天,全年累计超过30天,原则上不予批准,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教职工申请事假的,应至少提前 1 天在钉钉系统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方可休假。特殊原因可在事后说明理由补交假条。

(三)试用期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请事假,若因事请事假超过5天以上者,要顺延相应事假天数的试用期。

(四)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妨碍正常工作时,主管领导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期。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教职工应服从安排。

(五)事假期间无工资。

第十四条  婚假

教职工申请休婚假的,给予3个工作日的假期,在钉钉系统婚假申请流程中上传结婚证图片,经各级领导审批完成后方可休假。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2个月内休完,逾期不补。

第十五条  产假和配偶护理假

(一)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教职工顺产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二)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男性教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可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四)产假的其他规定按《女教职工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丈夫、妻子、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去世,给予3个工作日的假期,路途所需时间按照事假计算。

(二)教职工申请休丧假,需按请假规定在钉钉系统申请,遇紧急情况的可在事后说明原因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应立即送社保医院治疗,并在24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和休养的,可按照国家和成都市相关规定给予工伤假和享受工伤假待遇。

第十八条  产假、工伤假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连续计算,不顺延。丧假、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可以顺延。

第十九条  寒暑假

(一)学校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二)党政、教辅及工勤人员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轮休。

第二十条  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原则上按本人日工资60%标准发放(日工资=月工资/当月天数),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病假超过一年不能上班工作的,停发工资。

3.凡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工资全部停发。

(二)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

正常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工资正常发放,超出按事假处理,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学习、培训、进修等情况,要报学校主要领导经同意后,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需要加班的,主管校长签字后报学校审批,要给予合理补贴。

第五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须本人在钉钉系统请假管理页面进行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具体规定如下表:

教职工类别请假/出差天数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或行政副校长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批
普通教职工1天以内
1天以上3天以内
3天及以上
中层管理员3天以内
3天及以上
高层管理员3天及以内
3天及以上

注: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校长、校长助理、副校长、分管校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指“学校各单位负责人、二级单位正副院长、正副书记”,“基层教职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学校其他正式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请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在钉钉系统请假管理页面进行申请(病假、工伤假等须附医院证明);产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送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遇急病、急事确实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办理确认手续。请假条一式两份,教务处/学工部、人力资源部各一份备案。行政处室专职行管人员请假条一式二份,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各一份备案。(附件一:四川科技职业学校请假条)

(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休假的,在不违反有关政策及学校工作安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续假。续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初次请假相同。无法到校的可电话向审批人直接请假。续假申请应在休假期满前提出,延期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

教职工休假期满后,应按时回单位上班并到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病愈后返院上班,须提交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经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迟到、早退及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检查有迟到、早退行为的教职工,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写出深刻检查交校办(督查办),第三次开始从工资中扣发30元/次,并由校办(督查办)负责开具教职工违纪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校办(督查办)、人力资源部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或迟到、早退超过上、下班时间半小时;

(二)请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弄虚作假;

(四)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

(五)不服从学校岗位调整,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时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

第二十七条  旷工的处理

(一)当月无故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次数超5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超10次者按旷工三天处理;

(二)旷工一天扣罚三天日工资,以此类推。行管人员旷工一天以内者年终考评等次为“基本合格”,旷工一天以上的,年终考评等次为“不合格”。任课教师有旷工行为者还要按考核办法扣分。连续旷工3天,月累计5天、季累计旷工8天、年累计旷工12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设置兼职考勤员和主管考勤领导,加强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于次月1日将钉钉考勤数据报送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阅,并须在次月2日前向人力资源部反馈本单位教职工的月度考勤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校办(督查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各单位考勤情况,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劳动纪律松懈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或个人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人力资源部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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