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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 2025年06月24日 来源: 人力资源部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学校新教职员工试用期管理及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培养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人才,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库。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新进员工
第三条 管理权限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
(二)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协同做好试用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三)校企合作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考核期限
新员工入职后,原则上试用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考核要求
(一)第一阶段(学校系统培训为期3-5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学校基础知识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学校文化、战略规划、岗位职责、部门职责、流程标准、管理制度等,学校基础知识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员工笔试作答,考核合格后,进入第二阶段。
(二)第二阶段(岗位培训及实践至转正):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对新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的培训及指导并安排工作,新员工到岗后三天内,用人部门应指定有经验的老教职工担任其指导老师,签订“入职引导协议”,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新员工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新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及方式是由分管校领导,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负责人共同听取被考核人工作小结,并现场提问、答疑。将考核结果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以此作为转正依据之一。
第六条 转正要求
(一)新员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试用1个月后可提出提前转正申请,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新员工的理论和实践表现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以此作为提前转正依据;
1.同等岗位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
2.试用人员表现突出,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提前转正申请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每满一月时,必须完成1次以上的工作交流和填报入职引导记录,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并将此表一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为该员工转正的考核依据。
1.考核占比以及考核内容根据各部门岗位情况确定。
2.试用期满,考核评估成绩为“70分”及以上的,按期转正。
3.对于考核合格并准予转正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按照流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延期试用条件
试用期内,转正考核不合格,学校认定有培养价值的,可以延长试用期1-3个月;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延期转正,延长试用期内仍不符合要求的,下发终止试用期通知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终止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1.无故旷工1天及以上的;
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特殊情况除外);
3.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
4.试用期考核不达标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6.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
(二)凡出现本条(一)项某一款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终止试用通知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第九条 试用期薪资规定
按学校现行薪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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